来自:正大期货 发布时间:2022-05-08 浏览 :次
海南自由商业港建设投资基金拟参股子基金
申报指南及遴选设施
一、海南自由商业港建设投资基金定位
海南自由商业港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自由商业港建设投资基金”或“自贸港基金”)是指由海南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基金规模为100亿元,主要投向自贸港重点产业、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三大领域。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外,自贸港基金原则上接纳“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本申报指南及遴选设施适用于重点产业子基金和重点园区子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直投项目和项目制专项子基金)另行划定。
二、子基金申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境内申请机构
1.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挂号立案;
2.子基金申请机构注册资源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且不存在不良诚信纪录等情形;
4.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境外申请机构
1.经所在国家或区域羁系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治理营业,具备当地羁系机构揭晓的允许证件;
2.净资产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钱币;
3.谋划治理境外投资基金,连续运营3年以上,有优越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4.未受所在国家或区域羁系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羁系机构的立案观察。
(三)申请机构的其他要求
海南自由商业港建设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者产业履历及靠山的投资人所治理的子基金,对以下机构所治理的子基金优先思量:
1.头部基金治理机构、垂直领域优异基金治理机构;具备较强行业或产业履历及靠山,能够助力海南省重点产业或重点园区生长的基金治理机构。
2.科研院所(详细参考在国家、省、市事业单元挂号治理局挂号的科研院所,或遴选天下顶级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详细参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央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或遴选天下顶级实验室),国际着名的手艺转移机构(详细参考科技部国家手艺转移树模机构,且申请机构最近一次国家手艺转移树模机构定期审核评价效果为“优异”或“优越”,或遴选天下顶级手艺转移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治理设施》(国科发区〔2018〕300号)有关划定,经国家科技部认定并公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且申请机构最近一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审核评价效果为“优异”或“优越”)。
三、子基金治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治理资质
依法设立有牢靠营业场以是及与其营业相顺应的软硬件设施,根据划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挂号立案,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子基金治理机构须由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担任,注册资源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治理团队
子基金治理机构应配备稳固的治理团队,至少具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治理事情履历的高级治理职员,相互之间有2年以上互助履历,且优先思量可答应委派焦点团队成员常驻海南省办公或在海南省缴纳社保的子基金治理机构。具有优越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以及风险肩负能力,子基金治理机构及其高级治理职员、治理团队主要成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三)投资能力
子基金治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通俗合资人(合资制)或3名以上治理团队主要成员以主干身份,累计治理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钱币),且主导过3个(含)以上乐成退出的股权投资案例。
(四)风险控制
子基金治理机构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治理制度健全,治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备严酷合理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议机制、投后治理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政治理制度。
(五)募资能力
一是子基金治理机构应向《私募投资基金监视治理暂行设施》等羁系部门规章制度所划定的及格投资者召募资金。以合资企业、左券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搜集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治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及格投资者,并合并盘算投资者人数。子基金治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相符国家相关政策律例划定的及格投资者要求。
二是自贸港基金申报方案由子基金申请机构认真提交。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须至少已经召募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40%资金(不含自贸港基金出资部门),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答应函、出资能力证实等质料(拟出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除外,但原则上应提供一致效力的证实质料);子基金申报方案获得通事后,在签署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时,该申报方案中已答应出资的社会出资人出资金额更改调整不得跨越50%。
三是子基金申请机构必须答应自自贸港基金投资决议机构做出有用投资决议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子基金的工商注册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立案事情。
(六)申请时限
申请自贸港基金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原则上不跨越12个月(自子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至自贸港基金受理其申请之日止,自贸港基金对已参股子基金的增资不受该条款时间限制),同时须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赞成申请自贸港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宽免自贸港基金罚息及赞成自贸港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若有)的合资人集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四、子基金设立要求
自贸港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子基金增资,子基金须相符下列要求:
(一)组织形式和类型
子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资制。
(二)注册区域
子基金注册在海南省。
(三)基金规模
子基金规模原则上应与其治理机构的投资能力相匹配。重点产业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重点园区子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出资比例
子基金向自贸港基金申请的出资比例不跨越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金额的30%。
(五)子基金治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
子基金治理机构或关联方对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子基金接纳有限合资制设立的,子基金治理机构或关联方作为通俗合资人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六)存续限期
子基金存续期一样平常不跨越10年,且存续限期不跨越自贸港基金的存续期。存续期满后如需延伸,应报联席集会审批。
(七)出资顺序
自贸港基金予以末位出资到位。自贸港基金与中央政府投资基金等配合参股提议设立子基金的,根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八)投资领域
重点产业子基金:支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手艺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主导产业生长;支持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质料、现代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以及深海科技、南繁育种、航天科技等“海陆空”未来产业生长;支持培育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生长。
重点园区子基金:支持儋洋一体化生长,支持海口江东新区、海口高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和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省内各园区的产业培育与集聚,激励有条件的市县和园区与自贸港基金互助设立子基金,推动形成“一园区、一基金”生长名目。
(九)投资阶段
子基金可对各个阶段的企业举行投资。
(十)投资地域
子基金投资海南省内企业的金额应不低于自贸港基金出资额的1.5倍。海南省内企业应开展实质谋划流动,并包罗下列情形:
1.子基金所投企业注册职位于海南省内,且投资额应不少于自贸港基金出资额;
2.子基金存续期内,所投企业迁入海南省内、被海南省内注册的企业收购或者在省内设立子公司;
3.子基金设立后,子基金治理公司在管的其他非海南省内政府投资基金新增投资的注册在海南省内的企业。
(十一)投资限额
子基金投资原则上不跨越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统一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跨越该子基金规模的20%,犹如一企业股权投资的投资金额跨越子基金规模的20%,需经联席集会表决。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不受上述比例约束。
(十二)治理用度
子基金治理公司每年根据不跨越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收取治理费,且对自贸港基金的收取治理费的尺度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十三)收益分配及亏损肩负
子基金各出资方应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肩负方式。
子基金按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原则上接纳“先回本后分利”的方式向投资人举行分配。
自贸港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肩负有限责任,且不得向其他出资方答应投资源金不受损失,不得答应最低收益。
(十四)优先购置权及让利机制
1.为更好地施展自贸港基金的指导作用,激励子基金投资于在海南省内注册的项目,自贸港基金设置以下奖励机制:
(1)优先购置权。子基金存续期内,知足本申报指南及遴选设施要求的子基金,其治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可以申请优先购置自贸港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经自贸港基金赞成后实行购置。
(2)让利。自贸港基金在收回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后,以其享有的子基金所有超额收益为上限,可以凭证详细情形向知足本申报指南及遴选设施要求的子基金治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举行让利,但不得答应子基金治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投资源金不受损失,不得答应最低收益,国务院尚有划定的除外。
子基金存续期竣事仍未能完成整理,且子基金治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又不选择购置自贸港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自贸港基金有权处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且不予让利。
2.优先购置及让利方式如下:
(1)优先购置。子基金存续期内,激励子基金出资方或其他投资者购置自贸港基金所持子基金份额。一致条件下,子基金出资方优先购置。在子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置的,以自贸港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购置的,以自贸港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3年起根据转让时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盘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跨越5年的,转让价钱凭证同股同权原则按那时市值确定。
(2)让利。为更好施展财政资金指导作用,以自贸港基金可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义务完成情形对治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执行分档让利。子基金投资省内企业金额到达自贸港基金出资额2倍、2.5倍和3倍的,自贸港基金可划分将该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20%、40%和60%举行让利。
(十五)投资决议
子基金接纳市场化机制运作,治理公司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议委员会委员;也可以不介入子基金投资决议委员会的决议,但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投资决议委员会的外部考察员,考察员有权列席旁听子基金投资决议委员会集会,查询投资决议相关质料,并提出质询和意见。
(十六)风险控制
1.投资限制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营业: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营业;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物、非保本型理财富品、保险设计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举行肩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刊行信托或聚集理财富品召募资金;
(7)其他国家执法律例阻止从事的营业。
2.专注度要求
子基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须对子基金投资决议委员会委员和治理团队的焦点职员举行锁定,被锁定职员如发生职员更改须经子基金合资人大会或股东(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在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被锁定职员不得作为其他基金的要害人介入投资相同领域且相同地域的基金,子基金治理机构不得召募、治理相同投资领域且相同地域的其他基金。
3.资金托管
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确立基金专户举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认真账户治理、资金整理、资金保管等有关事宜,并对投资流动实行动态监视。托管银行由子基金治理机构自行确定。托管银行应相符以下条件:
(1)确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天下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海南省地方性商业银行;
(2)具有银行托管履历,具备平安保管和解决托管营业的设施装备及信息手艺系统;
(3)有完善的托管营业流程制度和内部考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4)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纪录。
4.自贸港基金强制整理及退出权
子基金治理机构投资未根据本申报指南及遴选设施、子基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执行的,自贸港基金治理公司有权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暂停该基金投资。对整改及格的子基金治理机构,自贸港基金治理公司可恢复其基金投资;对整改不及格的子基金治理机构,自贸港基金治理公司有权启动子基金整理程序,并转达自贸港基金出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贸港基金有权单方选择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需要的文件或推行所有需要的程序以确保自贸港基金退出,退出价钱根据子基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盘算,并不低于投资源金余额及按自贸港基金出资到位当日一至五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订价基准盘算的收益之和,因自贸港基金退出而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申请机构和治理机构配合肩负:
(1)子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跨越一年,未按划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自贸港基金资金拨付到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的;
(3)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和偏向不相符政策目的的;
(4)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相符执法划定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5.信息披露
子基金治理机构应当确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子基金须定期向自贸港基金治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营讲述、经审计的子基金财政讲述和银行托管讲述等,自贸港基金治理公司视事情需要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举行审计。
6.赏罚机制
(1)对子基金治理机构弄虚作假诱骗自贸港基金或不按划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浪费虚耗自贸港基金资金等行为,自贸港基金治理公司有权予以公然训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有权启动子基金整理程序,并向海南省财金团体有限公司立案;
(2)子基金治理机构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自贸港基金治理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水平接纳公然曝光、行业训斥、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响应责任。子基金治理机构存在本申报指南及遴选设施第四条第(十六)款第6项(1)的行为,或其他被自贸港基金治理公司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或违约的情形,自该等行为或情形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子基金治理机构、申请机构以及相关职员皆不得向自贸港基金申请设立新的子基金。对严酷遵照本申报指南及遴选设施和带来优越回报的子基金治理机构设置信用加分项,优先通过下一期自贸港基金的配资审批事情。
五、子基金治理机构遴选程序
(一)征集
自贸港基金治理公司根据投资设计和营业需要,面向社会宣布自贸港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设施,请申请机构上岸海南省财政厅官网(
(二)申报
申报接纳递交电子质料和纸质质料相连系的方式。子基金申请机构将包罗盖章扫描版及word版的电子质料发送至官方邮箱hncifund@chinastock.com.cn,经自贸港基金治理公司初审以为无需弥补的,再提交纸质质料;如经自贸港基金治理公司初审反馈需弥补资料的,申请机构需完善电子申报质料重新提交,如重新提交后的申报质料仍未通过自贸港基金治理公司初审,则自贸港基金治理公司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机构的申报。纸质质料需要正本1本和副本6本举行公章用印,正副本均需加盖骑缝章。申请机构对申请质料的正当性、真实性、有用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三)评审
自贸港基金治理公司推行其内部决议流程,对申报质料举行筛选,代表自贸港基金自行或约请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申请机构、治理机构(或拟设机构方案)及投资团队开展尽职观察,体例尽职观察讲述,形成尽调讲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投资建议。
(四)决议
自贸港基金治理公司将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拟互助机构提交海南省财金团体有限公司审议决议,最终确定自贸港基金出资方案和子基金治理机构。
(五)公示
自贸港基金将通过审议的拟互助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事情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观察程序。
(六)实行
社会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观察异议不确立的,自贸港基金治理公司将实时与子基金治理机构开展子基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项执法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事情,形成最终版本,在相关投资条件已杀青后,由自贸港基金签署盖章和举行资金拨付。
除公然征集外,自贸港基金可在推行相关程序后约请相关机构设立子基金,但应在批准设立子基金前予以公示。
六、名词释义
申请机构:指提议设立基金的机构,主要职责为制订有关执法文件,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并筹建基金。
治理机构:指基金产物的召募者和治理者,主要职责为根据基金条约的约定,认真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子基金治理机构须由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担任。
治理机构关联方:指治理机构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统一控股股东/现实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治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营业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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